西乡街道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解读
来源:餐厨垃圾降解设备    发布时间:2024-01-06 13:29:26

  2020年10月29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西乡街道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以通信设施、影音电器、数码电子科技类产品、儿童玩具产品、车载电子科技类产品的研发及销售为主。经过检查,发现该公司空压机及其管道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执法人员针对以上问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口头询问和现场拍照记录,该公司负责人对以上问题予以确认。

  本案经执法人员查明并认定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空压机及管道处);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壹万元罚款。

  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壹万元罚款。

  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该公司限期18日内改正,并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一)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要自觉学习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任,从业人员有对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学习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因此从业人员务必做到: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比如安全色和安全符号的辨认),要清楚了解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熟悉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考核成功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等级登记归档;同时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定时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告知有关人员,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落实,以执法监督为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督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督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查企业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是否认真贯彻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在安全生产(安全设施的配置、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职业健康体检、工伤保险的缴纳)方面是否有必要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督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是查企业是否建立完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有没有专业相关知识的团队来执行法律和法规和上级安监部门的要求;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必要时,能否及时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在落实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方面,企业内部的自救、互救能力及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是特别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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