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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低价中标何时才成历史?
来源: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0-09 09:02:19

  到现在,我们也能常常看到空压机招标项目屡屡出现超低价中标的情况。不可否认,曾经终结了国外品牌的垄断,为国内空压机市场繁荣贡献过力量,而且发展了自己。

  在这里直接说目前低价竞争的案例,难免使得当事企业难堪,或其说不公平,说的不对,自己有苦衷。我们以史为鉴,找一段时间较久的压缩机行业案例吧!

  20世纪90年代,由于当时小氮肥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为大中型压缩机的制造业带了泡沫经济的虚假繁荣。小化肥在初期的建设就有很大的资金缺口,而且为了抢到这一“潜在”市场,大家争相压价。投标中, 有的为了能拿到标书,甚至不顾一切代价。有的为得到这一块市场不要钱把设备送去,用好了再给钱都行。随之而来的后果,就是大量的资金流入了小化肥装备这一市场。由于小化肥行业运行非常不景气,倒闭企业比比皆是,压缩机企业的设备款就成为了呆账、死账。这样企业的资金变成了不良资产,大中型压缩机行业人欲哭无泪,欲罢不能,他们终于尝到了自相残杀的苦果。

  2001年在浙江衢州化工厂年产23万吨合成氨节能技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上海德莱塞兰公司报价1500万元,上海大隆机器厂报价1188.3万元,四川华西通用机器公司报价948万元,山东潍坊生建压缩机厂报价894万元,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总价768万元中标。

  上海大隆机器厂同样采用低价位策略,在行业投标中屡屡得手。例如在2001年6月安徽临泉二氧化碳压缩机项目招标过程中,四川华西通用机器公司报价253万元,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报价235万元,上海大隆机器厂报价206万元中标。上海大隆机器厂这种“不懈”的努力,在2003年终于坐上了行业头把交椅:2003年总产值(不变价)4.27亿元,出售的收益3.52亿元。然而这耀眼的数字业绩的背后,却改变不了企业利润低下的状况。

  山东潍坊生建压缩机厂进入大中型压缩机行业后,凭着以劳改厂低成本及强制劳动质量保证的优势,低价中标,更是无人能比,而且很快就占领了大中型压缩机市场大片江山,产值增加之神速,使行业中人退避三舍。1998年9月,湖北宜化化肥项目招标中,由于当时化肥市场项目少,竞争十分激烈,低价竞争已成必然。山东潍坊生建压缩机厂中标3台二氧化碳压缩机,单机价格低于200万元,这样的价格连本钱都不够,许多人认为中标单位是不是“疯”了。

  由于行业的理念错误和定位错误,加上特殊行业的特殊政策,使得大中型压缩机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误区:拿不到订单难受,拿到了订单更难受。这样的恶性竞争态势的发展,导致了大中型压缩机行业整体利润的下滑,业内人士惊呼:压缩机行业的出路在哪里?

  竞争对手A公司开始走关系路线,把业主高层的喜好摸了个八九不离十。竞争对手B公司放出狠话,不管最后业主杀价杀到什么地步,这活都要接。A公司和这个业主合作了三四个项目,某个项目刚开车,应该说茶还热乎,谈笑风生的几率很大。 因为暂时还有项目运作,所以报价一切按照正常步骤,水深水浅的地方酌情加了点吃饭钱,可以说报出的价格在平时看起来完全很正常。

  结果第一轮比价,B公司的价格是A公司的70%。A公司同事们有点莫名惊诧,B公司平时的价格都和A公司不相上下,有时还略高。找了B的朋友问问,原来B很多人都在OVER HEAD(空着没项目做的意思)。再没项目就要裁员,所以B决定背水一战,豁出去了。

  第二轮谈判的时候,A公司直接降到了B之前的价位上。因为高层说,老客户不能丢。最近刚得到的消息,B公司最后中标了。来自业主方的可靠消息透露,B公司最后的中标价格大概降到了A公司第一次报价的50%。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普遍的应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招标投标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后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些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的品质、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将造成大量经济矛盾,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的不断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特别对于生产制造和施工行业,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制方面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最终使公司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癌变且不能自己的泥潭,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可持续。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另外,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然而,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法规没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和前提,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

  正常的价格,是对他人创新和劳动的一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的尊重。畸形的价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关系、法治环境和信用缺失。最低价中标,本意似乎是好的,但却逐渐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和形成适当的行业集中度的土壤,也使政府和企业以此作为名义合规的护身符,而不考虑实际履约的可能性和相应后果,使得在中国经济提高速度逐步下行、百业萎缩为特征的今日,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中技术、服务和品牌的评分占比不低于50%。

  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显著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特殊的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当前,由于供求关系失衡,产能普遍严重超过标准,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从而促使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伟大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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