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加热搅拌罐    发布时间:2023-09-18 06:48: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2022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博思韦精密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韦”)与宁波榆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属”)发生业务往来,预计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93.90万元(含税)。各项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及2022年1-9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0 年初,公司与股东奇精控股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奇精控股位于宁海县长街工业园区的办公楼的第二层与第四层,租赁期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租金(含税)为人民币94,824 元。2022年1-9月,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71,118.00元(含税)。

  2020年10月31日,公司与宁波玺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悦置业”) 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公司坐落在宁海县气象北路 289 号一楼东面的房屋出租给玺悦置业,租赁期二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第一年租金35.00万元(含税),第二年为36.75万元(含税)。2022年1-9月,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75,625.00元(含税)。租赁期间,上述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由玺悦置业承担并通过公司支付。2022年1-9月,通过公司支付的水电费金额为34,745.80元(含税)。

  鉴于上述房屋租赁期将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与玺悦置业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出租上述房屋给玺悦置业,租赁期4个月,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租金共计人民币128,625元(含税)。

  2022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赞同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玺悦置业开发的坐落于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的鼎峰大厦第18层的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房号分别为18-1号、18-2号、18-3号、18-4号,面积共计1059.13平方米(最终按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面积计算),交付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交易总价为10,586,794.00元。

  同日,公司与玺悦置业签署了上述房产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业》。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支付总价款的50%,共计5,293,397.00元;根据合同安排,上述房产的交付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目前尚未交付。

  (2)购买可控气氛多用炉生产线日,公司与大股东奇精控股控制的企业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发施迈茨”)签署了《设备合同》,公司以市场行情报价2,450,000元/套的价格向益发施迈茨采购了两套型号为SHQF-2/2的可控气氛多用炉生产线元(含税),用于公司热处理车间的建设。

  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总价款的90%,共计4,410,000.00元,设备已到货。

  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榆林金属于2021年4月12日签署了《厂房买卖之关联交易合同》,公司以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作出的评估价格3,510,375元为交易价格购买榆林金属位于宁海县长街镇工业园区25#、26#厂房,并在公司取得上述厂房不动产权证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同时,榆林金属向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191,981.34元(不含税)。

  2021年上半年,公司已收到上述土地使用费。截至本报告期末,鉴于上述厂房的不动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厂房的购买款项。

  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实施完成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2,139,1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7,641,737.80元。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2年4月22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能循环滚动使用。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2年4月27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子公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1年12月24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预计2022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

  截至报告期末,2021 年末尚在执行中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金额为1,970万美元)已全部完成;2022年1-9月,公司实际新签署外汇套期保值合约金额为9,700万美元,其中8,200万美元尚在执行中。

  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固定资产资本预算的议案》,2022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投资总额为15,496.08万元,其中预计2022年投入金额13,710.31万元;以前年度结转项目2022年预计投入金额6,083.88万元。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适时调整投资节奏,审慎开展2022年度固定资产资本预算,截至报告期末,公司2022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际支付总额为7,341.31万元。

  2022年7月20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炜伲雅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伲雅电子”),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3,007,716.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和承担案件诉讼费。该案件已于2022年7月25日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22年9月2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2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炜伲雅电子尚欠公司货款合计3,007,716.50元,炜伲雅电子需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公司货款200,000元,之后自2022年11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公司货款500,000 元,直至全部货款清偿;案件受理费31,492 元,减半收取15,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炜伲雅电子负担。

  公司已将该笔诉讼涉及金额按照账面余额的30%计提了坏账准备。尽管双方已调解达成一致协议,但是上述款项是否能如期收回仍存在不确定性。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10:30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卢文祥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刘青先生、胡贵田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秉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线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没有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裁提名,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通过,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姚利群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简历附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姚利群女士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姚利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另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和《公司章程》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姚利群女士,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历任慈溪信用联社(杭州湾信用社)会计主管,宁波万航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宁波瑞明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宁波欧强工具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首席财务官,南储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主管,浙江汇丰石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外派万华化学(宁波)氯碱有限公司任首席财务官,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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