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施行办法(暂行)》的告诉
来源:综合除臭一体机    发布时间:2024-01-29 06:59:47

  《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施行办法(暂行)》现已工业与信息化部2018年第20次部长办公会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处理,标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的施行及监督处理,实在保护空中电波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处理条例》和相关法令和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的监督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矩,应当获得类型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处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作业做监督辅导,树立全国一致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信息渠道(以下简称信息渠道),推动出售存案的网上处理及存案信息的处理、公示、查询等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机构(以下总称省级无线电处理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的施行及监督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级无线电处理机构在施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处理过程中应当遵从揭露、高效、便民的准则。

  第五条 出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端出售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经过信息渠道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处理机构处理出售存案手续,并对存案信息的真实性担任,承受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处理。

  运营主体信息应包含运营主体称号、一致社会信誉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运营场所地址或网络出售渠道称号和网址和相关证件等。

  第七条 运营主体初次请求存案,省级无线电处理机构在收到存案资料后,对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经过信息渠道向其发放存案主体编号(编码规矩见附件)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八条 出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运营场所或网络出售渠道标明存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九条 运营主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运营场所地址或网络出售渠道称号和网址等信息产生改变的,应当在改变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经过信息渠道处理改变手续。

  添加所出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数量的,应当在新增加的设备开端出售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处理改变手续。停止出售部分类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运营主体称号、一致社会信誉代码、设备信息等有关状况应当经过信息渠道向社会公众揭露。

  第十二条 出售应当获得类型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处理出售存案的,省级无线电处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处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矩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省级无线电处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售存案状况的监督查看,树立和完善以随机查看为要点的日常监督查看准则,随机抽取被查看目标,随机遴派查看人员,及时向社会发布查看状况和查看成果。

  在监督查看中发现有供给虚伪存案资料行为的,省级无线电处理机构应当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级无线电处理机构经过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有关状况。

  第十四条 无线电处理机构及其作业人员对触及商业秘要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有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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