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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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工业高质量开展精力,支撑服务外包企业活跃接受世界服务外包事务,即日起在部分服务外包演示城市,海关对世界服务外包事务进口货品施行保税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城市:上海、大连、深圳、南京、姑苏、无锡、哈尔滨、大庆、西安、长沙市。

  (一)海关对处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世界服务外包事务的进口货品施行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产品 (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在外。

  上述服务外包企业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告诉》)规则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上述世界服务外包事务(以下简称外包事务)是指《告诉》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事务确定规模(试行)》项下的世界服务事务。

  归入保税监管的世界服务外包事务进口货品(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品)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实行世界服务外包合同,由世界服务外包事务境外发包方免费供给的进口设备。

  (二)外包进口货品归于海关监管货品,限于服务外包企业本企业实行外包合同运用,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可以将外包进口货品典当、质押、留置。

  (三)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品进口存案前,应在海关处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四)试点期间,海关对保税监管的世界服务外包进口货品暂用加工交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以下简称手册)形式处理。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

  (五)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品进口前,须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处理存案手续,并供给以下材料:

  (六)手册存案有效期为1年。如需延期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请求。海关审阅后赞同的,每次延期不超越1年,最长不能超越服务外包合同期限。

  (十一)外包事务合同产生改变的,服务外包企业应持改变的合平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处理改变手续。

  (十三)外包进口货品如销往国内或到期不退运境外的,须经海关同意后按规则处理进口纳税手续,触及答应证件的,还须供给答应证件。

  (十四)服务外包企业不再具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新手册不予存案,已存案手册不予延期,已存案未进口的货品不再予以保税进口。

  服务外包企业的处理类别降为C、D类的,手册不予延期,已存案未进口的货品不再予以保税进口,已进口的货品海关征收全额危险担保金。

  (十五)手册到期后,服务外包企业应在30天内持请求核销陈述、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等向海关请求核销。

  (十六)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本公告规则的外包事务的设备,海关依照现行特别监管区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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