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龙口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工贸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空压机房内的一处储罐)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因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对该企业给予了行政处罚。
此次案子催促企业要分外的注重关于安全出产的重视,安全警示标志可以引起人们对风险要素的留意,防备出产安全事故的产生。下一步,龙口市应急局将持续坚持高压态势,坚决冲击各类安全出产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为全社会的安全安稳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