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贝瑞基因 公告编号:2024-017
来源:综合除臭一体机    发布时间:2024-03-31 16:32:17

  原标题: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贝瑞基因 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基因”、“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1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赞同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做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并授权公司CEO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依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办理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与具体担保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间一致,适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贝瑞和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贝瑞”)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10,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为保证在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全部债权能获得清偿,公司需为北京贝瑞使用上述授信所形成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次担保”)。此外,北京贝瑞以取得不动产权的位于昌平区生命园路4号院5号楼的房地产作为本次申请授信之抵押物,公司控制股权的人高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侯颖女士为该笔授信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属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10、其他说明:截至本公告日,北京贝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做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债务逾期、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而应承担的担保。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5、抵押物:北京贝瑞取得不动产权的位于昌平区生命园路4号院5号楼的房地产:抵押物截至2023年10月18日账面净值15,168万元,同一基准日评估值20,255万元。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能够为其获得并使用银行授信提供保障,能够为子公司提供日常流动资金支持,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2、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准确掌握其财务情况并控制其经营决策,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3、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规担保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9,000万元(均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之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9.9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做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债务逾期、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而应承担的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之一致行动人侯颖女士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标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被司法标记涉及的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68,152,131.53元,执行人实际需要冻结的公司股份数量为7,217,284股,经公司向侯颖女士核实,本次司法标记系侯颖女士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所致。

  上述被司法标记的股份质押情况,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制股权的人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关于控制股权的人的一致行动人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截止本公告日,控制股权的人之一致行动人侯颖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205,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2%,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7,703,452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1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8%,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标记7,217,284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7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4%。

  1、经公司向侯颖女士核实,本次司法标记系侯颖女士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所致,与公司经营无关。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司法标记事项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司法标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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