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制定现行有效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35部 厦门奏响高水平发展法治乐章
来源:预处理破碎分选    发布时间:2024-03-22 06:19:24

  一系列法规规定为厦门全方位推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图为软件园三期。记者 张奇辉 航拍器摄

  如果说一流的营商环境是厦门经济特区的亮丽名片,科学技术创新引领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那么,法治则为厦门经济社会带来了与时俱进的治理智慧,赋能高质量发展。

  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授予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指导下,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制定了一批在全国有开创意义和示范作用的法规,助力厦门经济特区这辆高速列车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呼啸向前。

  30年来,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共135部,包括经济特区法规94部、法规性决定15部、设区的市法规26部,其中80多部法规有创制性规定、18部为全国首部,为国家和另外的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从“先行先试”到“先行示范”,一系列符合厦门实际、彰显厦门特色、满足发展需求的法规规定,充分的发挥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厦门全方位推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995年,《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施行,允许企业注册分期出资。当时,我国企业设立采用的还是审批制,注册资本和到资情况都有严格限制和把关,还必须出具验资证明。厦门的“分期出资制”为企业设立“松了绑”。

  时隔近20年,以立法为引领,厦门再次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出台商事登记条例,按照现代公司登记制度的要求,将证照分离、允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年检改年报、允许一址多照、允许一照多址等改革措施固化下来。

  “正是这种法规层面的制度创新,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对促进特区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厦门市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张凌云介绍,特区立法的先行先试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就在出台商事登记条例的同时,厦门还前瞻性考虑改革的系统性需求,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也随即出台,创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模式,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解决先照后证实施的后续衔接问题,国家部委给予高度肯定并推广厦门经验。

  找准关键切口,用好特区立法权,推动改革创新,厦门以先行先试的探索汇聚起经济特区发展的优势动能。30年来,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作为我国首部“多规合一”管理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通过立法将“多规合一”改革法治化、制度化,解决改革遇到的制度性障碍,增强城市发展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整体性,为城市发展创造了新的改革红利。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改革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确下来,使各项改革于法有据,引领自贸试验区建设。

  作为立法试验田,厦门经济特区始终将立法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以法破除体制障碍,以法推进改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激发新兴领域的创新活力,为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供制度保障。

  张凌云表示,如今,厦门已经从过去的“政策洼地”逐步转变为“制度高地”,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制度优势有助于厦门在改革的“深水区”持续开展制度创新,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承担新一轮的改革创新试验任务。

  通过法律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权益,特别是保护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和显著特点。特区立法30年来,厦门始终将完善相关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不断夯实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作为经济特区立法的关键点、发力点和突破点,许多立法或制度创设都走在全国前列。

  2022年3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厦门通过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一综合性法规,固化提升商事主体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成熟经验,突出城市定位,着力提升数字化和国际化环境,建立改革创新容错免错机制,全方位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去年2月,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空压机制造基地项目在同安破土动工,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时间比原计划缩短了3个多月,为项目尽早动工赢得时间。而提升商事主体登记效率,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效等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成为厦门的“常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厦门大学中国营商环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志端表示,规则是经营主体对不确定的未来作出预判的基准,厦门的规则越清晰、越可信,行为预期也将越准确、越稳定,商业交易也将越安全,市场也就越繁荣。

  经济指标见证了城市发展的硬实力,法治引领的一流营商环境则为厦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这些年来,厦门在全国率先出台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地方性法规,强化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法定监管、统一监管和重点监管;按照减少政府对价格不当干预的市场化改革的目标要求,价格管理条例较早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有效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与此同时,利用特区立法权,厦门还制定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社会信用条例,落实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信用示范城市要求,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一系列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法律和法规支撑,通过立法完善市场规则,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从制度上给企业未来的发展以保障。”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集美大学营商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汤韵说。

  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清朗天空”。在法治护航引领下,厦门已成为中国重大改革先行政策密度最高、力度最大、措施最集中、效果最突出的系统集成地之一,也是我国营商环境最佳城市之一。

  新质生产力是当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热点,也是加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发展动能转换的关键。在新的产业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特区立法更是紧盯中心工作,与时俱进。

  2022年3月1日,经过深入调研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要创新主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后,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若干规定》,以法治方式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性制度。

  市科技局副局长黄慰萍介绍,《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助力厦门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塑造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如今,打造科学技术创新高地,慢慢的变成了全市上下的广泛共识,以科学城建设为抓手,厦门构建起“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未来产业园+创新飞地”孵化培育体系,科学城内“三谷”等核心载体累计注册各类企业超过1600家。

  去年底,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在人才保障、资金支持、金融扶持、科技支撑等多个领域,打通从科技到产业的“强通道”,也进一步强化了厦门深入实施科学技术创新引领工程的法治保障。

  伴随着数字产业的迅猛发展,厦门适时出台《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赋能实体经济,完善数字产业链,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

  厦门还围绕“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聚力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和未来产业等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创新主体培育、创新人才教育培训等,加强上层制度设计,努力以良法善治为新事物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要素保障环境,填补相关领域立法空白,促进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记者 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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